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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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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轩租车租车合同范本
租车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租用甲方车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 承租车辆状况及使用要求
  1. 承租车辆状况详见协议正面的租车单
  2. 除乙方本人外,无甲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允许其它任何人驾驶承租车辆,否则所造成的所有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3. 租车时乙方务必仔细检查车辆内部和外部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在车辆出场前解决,车辆一量离场,车况均于离场时的验车单为准。
  4. 租凭期满,乙方应按本合同所规定的还车时间及地点交还车辆及附属证照,并保持车辆清洁,交还的承租车辆须甲方指定人员按验车单上的内容进行验收。
  5. 承租车辆出现故障和异常,乙方应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拆卸,更换原车设备及零件(封车标损坏视为乙方擅自拆卸,由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 租金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只接受信用卡支付方式,在租车时乙方必须提供本人或担保人的信用卡。甲方按预租车辆的天数进行不同额度的租车预授权或刷卡消费担保处理,若乙方不按时办理结算手续或结算时拒绝签字付款的,均视为乙方和担保人同意甲方凭(租车单)及(租车合同)委托甲方通知租车时操作租车预授权的信用卡的发卡行进行直接扣款结算或从刷卡担保金内扣除。若结算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2. 乙方和担保人同意甲方在还车结算时预扣一定额度的违章保证预授权或刷卡现金担保,并承诺在接到甲方的违章通知后三天内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若乙方未能在甲方规定的其期限内处理违章,乙方和担保人同意甲方直接从信用卡预授权中或现金押金中扣除罚款及相应手续费,由甲方代为处理违章。如乙方无违章情况发生,则视同通过结算信用卡的发卡行规定的时间自动撤消该笔违章保证预授权或退回现金担保。
  3. 如发生车损、违章或其它违约事宜,需预留的信用卡预授权金额不够或预授权过期的,乙方和担保人同意由甲方先从现金担保中扣除,现金担保金额不足的,乙方和担保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不足部分补足,否则应当支付不足部分20%的违约金。
  4. 租车期间客户按约定时间还车并扣除租车费后,剩余款项将于二十个工作日退还至客户信用卡或本人他行银行卡中,以确保租赁期间的交通违章担保。如遇国家重大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处理延迟将通知双方协商为主。
  • 租期约定
  1. 具体租期以(租车单)为准,乙方若需提前归还承租车辆须提前6小时电话通知甲方,租金按实际租赁天数结算。否则乙方须额外支付一天的租金作为违约金。
  2. 乙方若需延长租期,须在租期届满前6小时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续租,甲方提供的单次租期(已租时间和续租时间的总和)最长为七天(特殊情况除甲方同意外)单次租期超过七天的须乙方本人驾驶承租车辆到甲方办理结算,然后重新办理租用手续。
  3. 乙方超期未归还承租车辆的,甲方有权立即强行收回车辆且按照超期部分租金30%收取违约金,在租车城市以外地区收回车辆的,乙方须加付异地还车费(包括但不限于拖车费、差旅费、人工费)。
  • 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 甲方享有承租车辆的所有权。甲方有权在租赁期内的作何时间检查承租车辆的行驾、停放地点等。
  2. 甲方为乙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的承租车辆及相关单证。
  3. 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在承租期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它事故造成的保险责任外的所有经济损失。损失金额在出示维修单据后由双方协商确定。
  4. 当甲方认为承租车辆的安全及相关权益受到威胁时,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车辆。若车辆确已受到损失或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赔偿。
  5. 当甲方接到乙方预定信息时,甲方针对客户所预定车辆进行调度如确认收取订金情况下因车辆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出车的,甲方应退回乙方订金,正常情况下三个正常工作日处理完毕,特殊情况除外,因公司原因调度车辆不成功将赔偿乙方所付订金的20%作为补偿。
  • 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 乙方于租期内仅拥有车辆的使用权。
  2. 乙方应按时如数交纳租金和其它等项费用,并自行承担租赁内车辆的燃油费用和过路、过桥费等杂费。
  3. 乙方应严格按照车辆的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承租车辆,因非正常使用、交通违章、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损失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运期间造成损失)均于乙方承担。因乙方酒后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4. 乙方应在承租车辆出险后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和通知甲方,并先行垫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医疗费、三者损失费等):因乙方未及时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保险拒赔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5. 乙方自行负责承租车辆上所有人员的安全及财产安全,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对遗留在承租车辆上财物的赔偿责任。
  6. 乙方应对承租车辆的设施、附带设备完好齐全负责,不得损坏丢失,否则照价赔偿。
  7. 乙方须承担非甲方原因导致的承租车辆被第三方扣留的责任和用车期间的三者损失。
  8. 乙方承担承租车辆在租赁期内(包因续租而超过原合同租期的)发生第三者责任及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保险赔付范围外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加速折旧费及停运损失费等)其中,停运损失费根据停运天数按承租车型日租金收取。维修费超过10000元,另支付相当于维修费8%的加速折旧费,超过20000元,另支付相当于维修费30%的加速折旧费。
  9. 车辆发生盗抢或报废,乙方须支付相当于新车购置30%的车辆损失费。此外,车辆被盗,自公安部门立案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车辆报废,自车管部门出具报废证明之日起,停止计算租金。
  • 保险条款及燃油
  1. 甲方所有承租车辆均在保险公司投保,具体的保险条款及服务内容详见(随车手册)。
  2. 甲方将车交付给予乙方时,随车的燃油加满并经过双方验收确认。乙方将车交还给予甲方时,甲方有权要求加满燃油归还。归还时如有差额按甲方规定收费。
  3. 乙方在给承租车辆加燃油时必须按规定的燃油使用标号加油,否则造成车辆故障或损坏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 责任承担
  1. 如有违反以上条款,则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及责任。
  2. 承租车辆只能作为办公、旅游合用。乙方不得将承租车辆用于营利性运营、竞赛、测试、试验、教练等活动,如发生上述事宜,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承租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对无法确认某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可按照各自承担50%损失原则进行处理。
  4. 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无法归咎责任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
  5. 乙方不得转租、抵押、倒卖、合伙盗、抢、偷等其它任何侵犯车辆所有权的行为,如有出现以上事宜,乙方将赔付新车购置价的三倍进行赔付给甲方,乙方赔付后,该车辆归乙方所有,签署此合同时同意此条款并立刻生效受法律保护。
  6. 客户在汽车租赁期间不得喝酒驾驶车辆,如有违反并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交通责任将由租赁人负全责,租赁公司对于汽车维修方面不给预报销并按汽车修理费的三倍收取违约金。
八、担保条款
1. 担保人只能担保一辆承租车辆,担保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及责任承担无限连担保责任。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乙方在租赁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其它责任损失等,担保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内。
九、其它
1. 租车单、验车单,随车手册及相关附件等,构成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租车单约定事项与本合同相冲突时,以租车单为准;此合同有效期一年有效。
2. 有关本合同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起诉。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字: 签字: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