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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对汽车租赁的误解

目前,汽车租赁业正在成为一项飞速发展的新兴产业,但由于政策限制和定位模糊,整个行业尚存在着一些阻碍进入良性循环的痼疾,甚至给行业带来负面影响,业内人士呼吁应对业进行重新定位。

汽车租赁业在中国一出生,就把它与出租汽车业混在一起了。定位的不确定给行业管理者制定政策、宏观调控带来困难,同时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也不能获得公平待遇,管理多元化导致了税收的不公平,对车辆管理的错位也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这种定位给汽车租赁经营带来根本性的制约,而且引发许多后续问题。

汽车租赁业在经营实践中碰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国家对汽车租赁的经营性质定位不准所引发的。所以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先要解决行业定位问题。租赁车辆是否属于营运车,这是个对汽车租赁业如何定位的问题。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管理部门都把租赁车辆定位为营运车,由此带来一系列的规定,如汽车租赁企业要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租赁车辆要办理"道路运输证";运管部门要按车辆数收取"运管费";租赁车辆在公安部门年检之外还要接受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租赁车辆的报废年限比自备车短;不少地区租赁车辆还要核定计划指标、进行定额审批等,这就给汽车租赁业套上了"紧箍咒"。

业内人士认为:汽车租赁业的真正定位是租赁业而不是运输业。实际上汽车租赁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是一种将汽车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贸易形式,汽车租赁实际上与其他物件租赁的性质一样,是出租物品的经营,而不是目前管理部门普遍认为的以旅客为对象的道路运输;汽车租赁企业提供给客户的是车辆的使用,而不是提供客户运送服务。所以在国外,对租赁车辆全部按自备车同等管理,即车辆的投放不需要审批;经营中无需交纳税外费用;车辆报废年限与自备车相同。

 

相关业内人士解释,汽车租赁业与出租汽车业有许多根本不同:

第一,运作方式不同

  从功能上说,出租车基本等同于公共汽车,主要是甲地到乙地的交通工具,目的、用途明确,并以停靠车站、招手即停为经营特征;而租赁汽车的使用者——租用客户,对其用途、所去目的地则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再者,租赁车在使用权方面是与公务车、私家车等非运营车相一致的,同属于可自行支配行驶方向的代步工具。租赁车与其他非运营车所不同的仅仅是,租赁者只有使用权而无产权。

第二,管理成本不同

首先年使用公里不同。出租车一般一年要行驶十万公里以上,车辆磨损比较严重,而且经营过程中的车辆空驶率在50%左右,这是由于出租汽车"扫马路"式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有被动造成车辆空驶的原因。而租赁汽车则主要用于租车者的主动用车,一般不会产生空驶,因此一辆租赁车一年的总里程才3万公里左右,车辆磨损较小,这决定了租赁车的使用寿命要远比出租汽车长。将租赁车和出租汽车的车辆使用年限规定为同一个年限,显然是不科学的。

再者,租赁汽车与出租汽车在经营过程中的计费方式也不一样。出租汽车是按每公里固定价格收取租费,同一档次的出租车,无论是新车还是即将报废的车,都是相同价格。而租赁汽车则是按天、按月、按年来定包租价格的,而且新车租价与已有使用年限的旧车租价格相差较大。

第三,经营性质不同

销售方式不同。出租汽车主要是靠出租司机单兵作战,司机既是劳动者、经营者,也是推销员;而汽车租赁则主要是靠门店经营,需要花费广告等产品推销、经营费用。因此,从经营性质上说,汽车租赁是一种商业贸易的买卖行为。

第四,管理方式不同

一般说,出租汽车的车型比较单一,而租赁汽车的车型则是多样化的,如同一个汽车自选超市,这样才能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如拥有1600多辆车的首汽租赁公司,有70多种车型)

由于在定位上把租赁车认同为是出租车,引发许多后续问题:

1、 车辆年检次数过多,加大企业负担。例如浙江租赁汽车每年需年检两次。北京超过10年的租赁车也需年检两次。杭州每车收运管费40元,要办运营证,公安、交通各检一次,今年起交通检两次,因为杭州运管部门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加一次检验等于是一台车增加180元收入。

2、 根据汽车租赁的经营规律,在用三年以上的车即视为旧车,作为二手车来处理。但由于政策上把租赁车等同于出租车,造成残值车价大跌,一般比二手私家车低万元左右。其实,租赁车比同车龄私家车的车况还要好得多,因为租赁车有专业化的管理和维修保养,以及售后服务保障,理应比私家二手车卖出更好的价钱,但却因受错误定位的限制使价格严重缩水。靠较快地更新二手车赢利是国内外汽车租赁业创造经营利润的主要做法,而现行政策则成为制约企业创利甚至导致亏本的"瓶颈"。

3、 税收不合理。目前在租赁汽车使用年限上是按出租车对待,管理也在交通系统,但税收却远高于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纳税是按经营收入3.5%的比例缴纳,而汽车租赁企业却是按服务业5.5%的比例缴纳,这样,全年纳税就比交通运输企业高出近40%,以首汽租赁为例一年就要多交180万元的税款,企业的合理利润就这样被减掉了,这就等于增加了经营成本。

再有,在从事融资性租赁方面,汽车租赁企业目前仍按服务业——经营总收入的5.5%缴税,而根据融资租赁经营的特点,国家规定这种经营方式是应按经营额扣除制造成本后的纯收入额来收税,融资性租赁企业应收流转税,即按增值税方式走。也就是说,若采取以租代买或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一辆汽车,作为经营方,最终卖一台车只赚一万元,也就是这一万元才上税;而现在对汽车租赁企业则是:这辆车是20万元买的就按20万元总额来上税。这样就制约了融资租赁业务的开展。而在国外,租车在一年以上者就算融资租赁。这一点也是没有与国际接轨的,违反了汽车租赁的运营规律。

现在国外大的汽车租赁企业已进入我国,如何提高国内汽车租赁业的竞争能力已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业内人士呼吁,希望通过改革汽车租赁现有的管理体制,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使汽车租赁业的发展能够有一个更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