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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来的车在停车场丢失、能或得到赔偿
北京一位王先生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一部途胜汽车,租期为半年。车辆租回去以后,在自家附近停车场办理月保,就把车停放到此停车场。不幸有一天王先生停完车后,与第二天去停车场那车,发现车辆不见踪影,随机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并通知租车公司协助处理。
王先生和租赁公司一直认为,每月向停车场缴纳停车费,停车场应当负有安全和保障责任,车辆在停车场丢失,应当对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经过多次讨要,停车管理公司都不予赔偿,王先生和租赁公司无奈,只好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停车管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款共计15万元。
北京西城区法院开庭结束后,多次召集双方进行调节,积极促成和解,最终达成赔偿责任。停车场赔偿王先生7万元车辆损失款。事后、王先生把赔偿款转到汽车租赁公司,事情得到圆满结束。